關於審核納稅證明和原始繳稅憑證有關具體問題的公告
為了貫徹省政府關於增加納稅額作為投資類商戶辦理港澳私人小汽車入出內地行駛牌證審批條件的政策,有效杜絕以虛假投資騙取直通粵港澳小汽車行駛牌證問題的發生,省公安廳、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聯合下發了《關於增加納稅額作為投資類商戶辦理港澳私人小汽車入出內地行駛牌證審批條件的通知》(粵公通字〔2009〕183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具體執行該通知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適當調整部分具體審核細節
(一)投資類商戶可憑在財政部門繳納的契稅等稅收憑證,申請辦理港澳私人小汽車入出內地行駛牌證。參照《通知》規定,申請人提交企業所在地縣(區、縣級市)財政部門出具的納稅證明以及原始繳稅憑證;不設縣(區、縣級市)的地級市,由稅收征收單位出具納稅證明,並報經地級以上市財政主管部門審核。納稅證明須加蓋證明機關、審核機關的行政公章。納稅證明式樣參照《通知》附件,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證明式樣。
(二)納稅起始時間可以是上一年度的任一時間,但終止時間須是上一年度年末。
(三)納稅額以稅務、財政等主管部門出具的納稅證明記載的實際納稅額為依據,免稅、抵稅等其他情況在省政府沒有明確有關政策前暫不予考慮;企業代扣、代繳、代征的各項稅收不計為企業所繳納的稅款,如在納稅證明中有計入,應予以扣減。
(四)申請人提交的原始繳稅憑證,額度達到《關於調整投資類商戶辦理港澳私人小汽車入出內地行駛牌證審批條件的通知》(粵公通字〔2009〕12號)規定的最低審批條件即可。但通過入股或股權轉讓等方式投資的商戶,須提交入股或股權轉讓之後,且在上一年度內的原始繳稅憑證,入股或股權轉讓的時間以外經貿部門的批復同意入股或股權轉讓的日期為準。
(五)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商戶共同投資的企業,其中任一商戶申請辦理粵港澳兩地車牌證的,其納稅額以共同投資的內地企業上一年度納稅額為總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批準該商戶出資額比例核算。(例:內地企業上一年度納稅額為A,外商出資額比例為b%,該外商納稅額核算為A×b%,原始繳稅憑證的納稅額同此核算)。
(六)新註冊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商戶或以入股、股權轉讓等方式加入的商戶,在成立或入股、股權轉讓當年度內不能辦理粵港澳兩地車牌證。
二、存檔資料
稅務、財政等主管部門出具的上一年度的納稅證明核存原件;原始繳稅憑證留存復印件。
三、其他事項
(一)《通知》中“不設縣(區、縣級市)的地級市”指中山、東莞兩市。
(二)以在海關繳納的海關稅申請辦理粵港澳兩地車牌證的,按原相關規定執行。
四、正式施行時間
《通知》及調整事項自2009年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
特此公告。
廣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