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境外投資者到我省投資,3年內(含申辦年度)累計納稅額達到10萬元人民幣以上者,在合同有效期內可準予辦理1輛入出內地商務車輛牌證;累計納稅額達50萬元人民幣以上者,準予辦理第2輛;累計納稅額達100萬元人民幣以上者,準予辦理第3輛。已申請經其他口岸入出內地港澳商務車輛的境外投資者,不受以往數量限制,符合上述申辦條件,可申請辦理。投資者包括境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申請人應提供如下材料:

(1)《粵港澳機動車輛往來及駕駛人駕車業務申請表》(可通過廣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政務服務網www.gdgajj.gov.cn“辦事大廳”表格下載欄目下載,下同);

(2)屬於港澳臺投資企業的,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回執》;

屬於國外投資企業的,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回執》;

屬於外資金融機構的,提交《金融業務許可證》以及中國銀監會批文(外資金融機構);

屬於境外投資辦學、醫療、聯合律師事務所等的,提交相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

(4)企業完稅憑證(提交時須通過網上核查);

(5)投資者登記文件;

屬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該公司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登記署《商業登記證》和公司註冊處《公司註冊證書》;

屬香港無限公司的,提交該公司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登記署《商業登記證》和稅務局商業登記署《個人在香港經營業務的商業登記申請書》(即公司查冊);

屬澳門公司的,提交該公司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登記證明》;

屬臺灣地區公司的,提供臺灣地區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屬國外公司的,提交該公司的海外商業登記證(需經省內公證處或司法部認可的香港、澳門律師行翻譯的中文翻譯本);

屬個人的,提交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港澳居民提交《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公民提交其《護照》及經省內公證處或司法部認可的香港、澳門律師行翻譯的中文翻譯本);

屬其他投資者的,提供當地政府部門出的的商戶登記文件。

(6)機動車登記文件;

提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運輸署《機動車登記文件》。車輛所有人登記名稱應與投資者名稱不一致的,應提供以下資料證明兩者存在隸屬關系(子母公司、股東或董事):

投資者為香港有限公司的,需提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司註冊處《周年申報表》;

投資者為香港無限公司的,需提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稅務局商業登記署《個人在香港經營業務的商業登記申請書》;

投資者為澳門公司的,需提供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登記證明》;

投資者為海外公司的,需提供海外公司股權關系文件,並由司法部認可的香港律師行進行證明及翻譯。

(7)駕駛人證件;

屬香港或澳門居民的,提交《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屬外國公民的,提交外國《護照》(需經省內公證處或司法部認可的香港、澳門律師行翻譯的中文翻譯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

(8)機動車角度為前進方向左側45度、尺寸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張,駕駛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大1寸的彩色照片1張。

(二)擔任我省縣(市、區)以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港澳臺人士,在任期內可準予辦理1輛入出內地商務車輛牌證。已申請經其他口岸入出內地港澳商務機動車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不受以往數量限制,符合上述申辦條件,可繼續申請辦理。

申請人應提供如下材料:

(1)《粵港澳機動車輛往來及駕駛人駕車業務申請表》;

(2)所在地區的政協委員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出具港澳政協委員、人大代表辦理港澳入出內地商務車輛牌證的申請函。

屬省級政協委員、人大代表的,分別提供以廣東省政協、廣東省人大辦公廳的名義出具港澳政協委員、人大代表辦理港澳入出內地商務車輛牌證的申請函;

屬全國政協港澳委員或全國人大港澳代表,提供以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或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名義出具港澳政協委員、人大代表辦理港澳入出內地商務車輛牌證的申請函;

省級以下的政協委員名單須經省政協確認並送省車輛管理所備案。

(3)《政協委員證》或《人大代表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4)機動車登記文件;

提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機動車登記文件》。車輛所有人登記名稱與政協委員、人大代表名稱不一致的,提供以下資料證明兩者存在隸屬關系(如在其投資的公司中任股東或董事):

投資公司為香港有限公司的,需提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司註冊處《周年申報表》;

投資公司為香港無限公司的,需提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稅務局商業登記署《個人在香港經營業務的商業登記申請書》;

投資公司為澳門公司的,需提供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登記證明》;

投資公司為海外公司的,需提供海外公司股權關系文件,並由司法部認可的香港律師行進行證明及翻譯。

(5)駕駛人證件;

香港或澳門居民《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外國公民《護照》(需經省內公證處或司法部認可的香港、澳門律師行翻譯的中文翻譯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

(6)機動車角度為前進方向左側45度、尺寸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張,駕駛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大1寸的彩色照片1張。

(三)改革開發以來在我省捐贈興辦公益事業累計金額達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海外華僑華人、港澳臺同胞,可準予辦理1輛入出內地商務車輛牌證。已申請經其他口岸入出內地港澳商務機動車的海外華僑華人、港澳臺同胞,不受以往數量限制,符合上述申辦條件,可申請辦理。

申請人應提供如下材料:

(1)《粵港澳機動車輛往來及駕駛人駕車業務申請表》;

(2)經地級以上市(含順德區)人民政府確認的《華僑華人、港澳同胞捐贈審核確認表》。地級以上市(含順德區)僑務部門須出具公函送省車輛管理所備案;

(3)捐贈人的身份證件;

屬港澳居民的,提供《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屬臺灣居民的,提供《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屬外國公民的,提供外國公民《護照》並經省內公證處翻譯的中文翻譯本。

(4)機動車登記文件;

提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機動車登記文件》。車輛所有人登記名稱應與捐贈人名稱不一致的,提供以下資料證明兩者存在隸屬關系(如在其投資的公司中任股東或董事):

投資公司為香港有限公司的,需提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司註冊處《周年申報表》;

投資公司為香港無限公司的,需提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稅務局商業登記署《個人在香港經營業務的商業登記申請書》;

投資公司為澳門公司的,需提供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登記證明》;

投資公司為海外公司的,需提供海外公司股權關系文件,並由司法部認可的香港律師行進行證明及翻譯。

(5)駕駛人證件;

香港或澳門居民《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外國公民《護照》(需經省內公證處或司法部認可的香港、澳門律師行翻譯的中文翻譯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

(6)機動車角度為前進方向左側45度、尺寸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張,駕駛員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大1寸的彩色照片1張。

(四)列入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名錄的外資企業,可準予辦理1輛入出內地商務車輛牌證。

申請人應提供如下材料:

(1)《粵港澳機動車輛往來及駕駛人駕車業務申請表》;

(2)有效期內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4)投資者登記文件;

屬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該公司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登記署《商業登記證》和公司註冊處《公司註冊證書》;

屬香港無限公司的,提交該公司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登記署《商業登記證》和稅務局商業登記署《個人在香港經營業務的商業登記申請書》(即公司查冊);

屬澳門公司的,提交該公司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登記證明》;

屬國外公司的,提交該公司的海外商業登記證(需經省內公證處或司法部認可的香港、澳門律師行翻譯的中文翻譯本);

屬個人的,提交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港澳居民提交《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公民提交其《護照》及經省內公證處或司法部認可的香港、澳門律師行翻譯的中文翻譯本)。

(5)機動車登記文件;

提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運輸署《機動車登記文件》。車輛所有人登記名稱應與投資者名稱不一致的,提供以下資料證明兩者存在隸屬關系(子母公司、股東或董事):

投資者為香港有限公司的,需提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司註冊處《周年申報表》;

投資者為香港無限公司的,需提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稅務局商業登記署《個人在香港經營業務的商業登記申請書》;

投資者為澳門公司的,需提供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登記證明》;

投資者為海外公司的,需提供海外公司股權關系文件,並由司法部認可的香港律師行進行證明及翻譯。

(6)駕駛人證件;

香港或澳門居民《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外國公民《護照》(需經省內公證處或司法部認可的香港、澳門律師行翻譯的中文翻譯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

(7)機動車角度為前進方向左側45度、尺寸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張,駕駛員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大1寸的彩色照片1張。

上述指標有效期為5年,到期後按屆時申辦條件辦理指標延期手續,超過3年未辦理延期的,予以註銷指標。相關申請按指標排期輪候獲得。

申辦流程如下:

2017年9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通過廣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網上辦事大廳提交申請資料,經審核通過後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到實體大廳提出申請;也可通過港中旅服務網站預約後直接到在預約辦理點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