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中港車牌申請及管理政策的調整,可謂中港車牌行業近10年來最大的一次政策變動,影響巨大,有利有弊。為此,「中港車牌一站通」專門設立專題網頁為您詳細解讀分析新政策對市場帶來的影響,詳情見中港車牌新政策專題頁

  近年來,國內經濟社會形勢發展變化較大,隨著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深入推進,內地與港澳間的合作進一步深化,三地陸路口岸不斷增加,交通往來頻密,跨境小汽車管理工作顯得愈加重要。為適應新形勢發展變化的需要,進一步推動粵港澳人員交流和經貿往來,更好服務於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經粵港、粵澳商定,聯合推出完善粵港澳跨境非營運小汽車指標管理的工作措施,從2019年4月15日開始實施;新措施實施前已受理或批準的申請,仍按照原規定進行管理。新工作措施內容包括:

  一、擴大跨境小汽車申請範圍,放寬申請條件

  (1)投資類指標

  1.到我省投資的國外、港澳臺商戶,其上一年度在我省納稅數額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辦港澳入出內地商務車指標:申辦第1輛商務車指標的,上一年度納稅數額須達到15萬元以上;申辦第2輛商務車指標的,上一年度的納稅數額須達到50萬元以上;申辦第3輛商務車指標,上一年度的納稅數額須達到100萬元以上;從申辦第4輛商務車指標起,上一年度的納稅數額每增加100萬元即可增辦1輛商務車指標,最多不超過15輛。

  2.我省企業上一年度納稅數額達到100萬元以上的,可以申辦1輛內地入出香港商務車指標。

  3.對企業上一年度納稅數額條件,不再區分山區和非山區,每年年底根據指標使用、口岸通行能力及全省企業納稅平均水平等情況進行調整,上下調整幅度不超過20%。

  (2)人才類指標

  在港澳工作的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和港澳的大學現任校長,以及持有廣東省人才優粵卡A卡的港澳臺、外籍人士,可以申辦1輛港澳入出內地商務車指標。

  (3)捐贈類指標

  改革開放以來海外華人華僑、港澳臺同胞捐贈累計金額達300萬元以上,或者社會團體捐贈累計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的,可以申辦1輛港澳入出內地商務車指標。

  (4)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資格類指標申請條件不變。

  (5)港珠澳大橋珠海口岸粵港商務車指標的申請條件、範圍按照原規定執行。

  二、強化指標使用管理,遏制倒賣、轉讓行為

  (一)加強指標有效期管理。

  1.投資類指標。有效期為1年。指標到期後,可以申請延期;符合以下條件的,延期1年:

  (1)行走港珠澳大橋口岸的香港入出內地商務車指標,持有人上一年度納稅數額須達到5萬元以上。

  (2)行走港珠澳大橋口岸以外其他口岸的港澳入出內地商務車指標,持有人上一年度納稅數額須達到15萬元以上,並以15萬元為基數,每15萬元可以辦理1輛商務車指標延期。

  (3)內地入出香港商務車指標,持有人上一年度納稅數額須達到30萬元以上。

  (4)高新技術企業辦理的港澳入出內地商務車指標,持有人須繼續列入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名錄。

  對這類指標延期的條件,將根據申請條件的調整作出相應調整。

  2.人才類指標。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後,持有人仍具備相關資格條件的,延期5年。

  3.資格類指標。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後,持有人仍具備相關資格條件的,延期5年。

  4.捐贈類指標。長期有效。

  5.港珠澳大橋口岸粵港商務車指標的有效期按照原規定執行。有效期屆滿後,按照新規定執行。

  (二)對於投資類指標,自申請獲準之日起除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嚴重損毀、滅失等特殊情況外,3年內不得更換車輛,不得在同1年內更換主駕駛人和後備駕駛人。

  (三)指標申請獲準後,廣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統一發放批文。批文有效期1年,到期後可申請延期,符合規定的予以延期,每次延期1年。

  批文延期前,其對應機動車在內地發生的交通事故、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須處理完畢。

  (四)申請人應當自領取批文之日起的6個月內到海關、邊檢部門辦結備案手續。

  (五)指標持有人或使用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註銷指標:

  1.利用機動車協助他人非法入出境,非法營運,違規攜帶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出境貨物、物品,或從事走私行為的。

  2.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指標的。

  3.轉讓、出租、出售指標的。

  4.連續2次未通過指標延期的。

  5.逾期未辦結海關、邊檢部門備案手續的。

  6.應當註銷的其他情形。

  有第1項情形的,終身不予受理其新的申請。有第2、3項情形的,5年內不予受理新的申請。有第4項情形的,3年內不予受理新的申請。有第5項情形的,2年內不予受理新的申請。有第6項情形的,根據具體情形作出處理。對指標註銷的,指標對應的批文、機動車牌證一並予以註銷。